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4212号
原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
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与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按减半收取16076.50元,原告预交32153元,剩余16076.50元,退还原告。
独任审判员 王泉城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胡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