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52号
原告:辽宁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乡道树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39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李新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