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4071号
原告:辽宁庆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62-4号(2-1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3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庆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庆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庆达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庆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宁庆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班 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