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3624号
原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395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