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954号
原告:辽宁际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镇泵阀园***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0U4D07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39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76896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际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际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8元,减半收取计5669元、保全费4320元,均由原告辽宁际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睿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张 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