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3359号
原告:辽宁沈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XXDPQ4R。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3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7689622。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辽宁沈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截至2022年11月17日,原告辽宁沈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沈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 冰
书 记 员 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