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7886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均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均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50,845.2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号是1125119192022000479保价是1,650,845.26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50,845.2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