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8879号
原告:***。
被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