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8879号 原告:***。 被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