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6683号
原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57-10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被告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双方的争议无管辖权,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采购订单》附件6建设工程一般条款中第64条明确约定,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此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原告在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且该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