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娣诉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4民初571号
原告:***。
被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4元,减半收取55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卢军
审判员*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