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2627号之二
原告:宁波市奉化区***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MA281TNE32)。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马夹岙村。
法定代表人:孙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学钱,宁波市奉化区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江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254083870Q)。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奉化区***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奉化区***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奉化区***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诉讼费3645元,由原告宁波市奉化区***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伟平
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