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4856号
原告:象山县佳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象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市江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庄桥街道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县佳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受理后,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县佳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世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