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象山县佳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4856号

原告:象山县佳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象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市江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庄桥街道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县佳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受理后,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县佳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世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