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20)辽0114执恢94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白辛台村。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17507515755,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
法定代表人:郑洪印,居民身份证号码:。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0)辽0114执恢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0)辽0114执恢94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宏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