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辽0114执422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白辛台村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17507515755,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印,居民身份证号码:。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宏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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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