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8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忠群,辽宁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4号。
法定代表有人:郑洪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啟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红(主审)、朱闻天共同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已经提供加盖被上诉人公章的认证单,及由被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郑洪印签字的结算单,一审法院在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买卖买卖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对于已付款项及具体交易过程,并未依据证据规则,责令上诉人提供证据,以查明相关事实,而径行以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交易过程及具体欠款数额,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后,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查明上述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16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啟星
审 判 员 林 红
审 判 员 朱闻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强文清
书 记 员 郑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