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3民初3号 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宁张公路188号办公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南正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02元,由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某 书记员韩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