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3民初3号
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宁张公路188号办公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南正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02元,由原告青海***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某
书记员韩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