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黎明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辛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某某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某某航空铝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475号
原告:南京***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黎明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常郑路**>
法定代表人:姚燕飞。
被告:常州黎明航空铝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白洋桥
法定代表人:姚燕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黎明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黎明航空铝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247元,减半收取4123.5元,由原告南京***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佳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钱莉萍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