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黎明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鑫邦板业有限公司与常州某某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财保67号
申请人:常州鑫邦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2525207。
法定代表人:金忆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菁,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黎明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常郑路**
法定代表人:姚燕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36U。
申请人常州鑫邦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黎明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鑫邦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黎明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鑫邦板业有限公司为使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黎明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常州鑫邦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鸿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龚伟康
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