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任某某与沈阳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4民初8625号
原告:任某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XX号。
被告:沈阳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沈阳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招标大东公园改造工程。中标单位:沈阳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9月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原告承建被告的大东公园改造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双方就工程的具体项目施工达成约定,其中有铺装工程、广场平地、路面拆除、残土外运、垫层施工、混凝土及混凝土地面等项目工程。并对工程质量进度及完工的时间等都做了相关的约定。协议达成后,原告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作业,原告按协议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该项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做了决算,决算的工程款是597953元。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给付工程款202470元,尚欠395483元。多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讨尚欠的工程款,被告一直说大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没给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未付,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早日把尚欠工程款支付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已就涉案工程款于2018年4月25日诉讼至本院,并经本院(2018)辽0104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阳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任某某工程款395483元,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以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6元退还给原告任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