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483号
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7-3号。
法定代表人:高世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玉忠,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商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暴敬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坤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