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483号
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7-3号。
法定代表人:高世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玉忠,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商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暴敬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坤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