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4894号
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7-3号。
法定代表人:高世明,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天宇(代理人)。
被告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青年大街173-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