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404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7-3号。
委托代理人王俊策、石樊,系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5号202室。
申请执行人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789,328.28.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9415.01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位于沈阳市××××号1-1-1、1门、2门、3门、4门、5门、6门、7门、8门、9门、10门、11门房屋线索,我院将上述房屋档案冻结,因该房屋尚未交工,故暂时不能拍卖。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将被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40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孙红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