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446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兴管道连接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26号6门。
被执行人: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7-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兴管道连接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9)辽0104民初10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兴管道连接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立案审查期间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044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马振昊
审判员 苏经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倚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