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23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鞍山中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2)辽0323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鞍山中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2)辽0323民终27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