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23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鞍山中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2)辽0323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鞍山中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2)辽0323民终27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