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4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灯塔市。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灯塔市。
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118042011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镇黄泥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3557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