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2022)辽0293民初1073号
原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11804201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也,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大河南镇十家子村3组184号,;***,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西马峰镇井泉庄村365号。(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原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提取数据来源:案件信息: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提取数据来源:案件信息:合议庭成员1}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