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2265号
原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镇黄泥川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
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诉称,2020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总包施工协议书》,合同金额188,880,000元。工程名称:大连山水明园远东地块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总包工程。2021年8月签订了《场区内挡土墙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3,700,000.00元。2022年6月22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书》。达成一致:解除一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结算金额7800万元(含税含管理费),其中税金及管理费936万元。截止2022年6月,被告已支付3447.4万元,剩余3416.58万元未支付(不含税不含管理费)。第3条约定未付工程款3416.58万元,自本协议**生效3个月内支付给原告。被告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物位于大连旅顺口区波尔多小区的住宅及商业网点、***鸣项目的一套别墅)。关于违约金,第13条约定:如果被告违约,则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金额的10%的违约金(以3416.58万元为基数)。关于诉讼管辖,第13条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没有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大连市高新园区,故应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