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气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恒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1968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北恒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朱玉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恒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玉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