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孙福德,系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生,系公司经理
***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银行银行账户,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有多个终本案件。申请人申请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鹤
执行员 孙正辉
执行员 苗玉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