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与沈阳近海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民终17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全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近海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因与沈阳近海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5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18元,减半收取8159元,由上诉人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