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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3执19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茂杰。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587132元,诉讼费11223元,执行费8271.32元。目前被执行人上述费用均未缴纳。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众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3执19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郑超明
审判员鲍圣锴
审判员王国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