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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72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 被执行人:吴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吴X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X自愿支付申请执行人甲公司货款190000元,款项分期履行,即:自2024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723执7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吴X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和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