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72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
被执行人:吴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吴X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X自愿支付申请执行人甲公司货款190000元,款项分期履行,即:自2024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723执7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吴X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和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