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204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2719126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远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白沙路6号之一香颂春天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7770603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0204诉前调书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674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户籍、工商、证劵、公积金、保险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收益型保险购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
此外,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查明被执行现有的车位暂不申请查封和拍卖。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23)桂0204诉前调书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