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执行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奚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