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执行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奚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