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588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港市意合生态园***,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合隆乡犸木林村三溢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681MA10LCT27H。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464783503。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港市意合生态园***与被申请人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490.3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