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275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道交口西北侧丽津大厦1号楼1门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10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990451元、利息309708.65元、**履行利息23338;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可供执行的机动车;
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道交口西北侧丽津大厦1号楼1门609、704,因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2323497.6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323497.65元。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自然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