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闽南石材城华辉联美石材经销部与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4625号
原告:沈阳市闽南石材城华辉联美石材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佳阳路2-1号。
经营者:***。
被告: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沈阳市闽南石材城华辉联美石材经销部与被告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雍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