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盘山县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2898号
原告: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杨彩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帅,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
被告:盘山县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山县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4.00元,减半收取计5,80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苗长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