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1574号之三
原告: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延安路448号(城关街道文化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2750405P。
法定代表人:杨彩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帅,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学庆,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888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2736752K。
法定代表人:李海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新,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原告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政雄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玢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