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终1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忠,锦州市太和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县水利局,住所地义县振兴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高维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宝明,该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君,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德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中路114号格林观堂一期。
法定代表人:高双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福才,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延安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义县水利局及原审第三人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7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7民初9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玉龙
审判员 高 帆
审判员 王金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文涛
书记员高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