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被告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4498号
原告***,女,50岁,1966年5月20日,地址:皇姑区宁山中路138-5号2-8-1,身份证号:350321196605206446
委托代理人吴桐,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地址: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瓦房村瓦房197号,身份证号:210421197112251213
被告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票市上园镇沟口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在担任被告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期间的行为侵害了被告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向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被告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院不能再以民事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81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