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1715号
申请人:***(济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济安桥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QF43Y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7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771691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D37L3B。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74714283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560028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对应价值财产。(未计算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诉讼保全时一并计算。)申请人***(济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号为66704128020200000179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在10560028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对被申请人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