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234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钧,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翠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苏东旭,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小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6002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1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济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在1056002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60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