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旭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市政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24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鹏,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王家乡。
法定代表人:李景云,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元,系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系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府前东街道南。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系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威,男,该管理处技术科科长。
原告***与被告***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市政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8)辽0624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4189497元;二、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市政建设管理处在其欠付被告***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辽06民终5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624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50元,免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娜
审 判 员  叶青
人民陪审员  卢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任意飞
书记员刘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