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盘锦红海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执行人:盘锦旭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李景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盘锦旭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4民初358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4民初358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双
人民陪审员 王伟佳
人民陪审员 董 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