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旭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1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王家乡。
法定代表人:刘桂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孝,丹东市振兴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74元,减半收取3237元,由上诉人***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国兴
审 判 员 康 璐
审 判 员 郑成垒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厚赫
书 记 员 于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