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拟稿: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624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王家乡。
法定代表人:刘桂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欠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已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此通知。
执行员 吴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越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辽0624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王家乡。
法定代表人:刘桂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欠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已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此通知。
执行员吴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