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林道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3)辽0103执恢20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及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 云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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