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94号
原告:***居立门窗铁艺,经营场所青海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Q7H19。
经营者:***,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山东省曲阜市林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6366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不祥,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XXX。
原告***居立门窗铁艺与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居立门窗铁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96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6236元(从2019年6月6日以46960元为基数计至2023年1月6日止,从2023年1月7日起以46960元为基数计至上述款项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挂靠在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并承包了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世洁热力联产项目,被告**从被告***处分包了该工程。2018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结构楼梯制作安装合同》并在合同中甲方处加盖了“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项目部”章,原告承揽了藏青工业园世洁热力联产项目锅炉房内、外钢梯安装项目,工期为15天,从2018年9月23日至2018年10月7日结束,工程量最终以设计图纸发生的总量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订货付10%,材料全部进场付30%,全部完成工作量付30%,验收合格后付30%,合同约定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直至2019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承诺原告于2019年6月9日前完工就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按照约定于2019年6月5日完工,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后被告***托人支付了2万元工程款,剩余46960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告**身份证号码有误,经询原告亦不能确定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应视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居立门窗铁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9元,减半收取计564.95元(原告***居立门窗铁艺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居立门窗铁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婧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