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455号
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林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6366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